前段時間,親戚老趙來我家喝茶聊天,說起一件令人難以處理的為難事。
事情大概的經過是這樣的:
老趙是我們當地一家製造工廠工作了多年的一線工人,有個關係處得還算不錯的同事向老趙借錢借了10000塊,說是家裡裝修應急用。
本來兩人關係不錯,又是一起工作的搭檔,老趙也便沒多想,借給了對方錢。可大概一個多月後,那位同事就突然離職了。
離職後老趙試圖聯絡到對方,問問他借去的那10000元什麼時候還,可不料對方連自己的聯絡方式都删除了,電話也無法接通。
這下老趙開始擔心了,這個人明擺著是打算欠錢不還了,於是他考慮去找工廠人事部商量,能否看看對方還有應發未發的薪水從裡面扣除,以便彌補自己的損失。
因為不確定做法的可行性,所以老趙前來徵求我的意見。
對此,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一、薪水歸薪水,欠款歸欠款
站在勞基法的角度看,企業人事部門是沒有理由隨意去扣發員工薪資的。
因為老趙和那個離職同事之間的借款糾紛是雙方的私人問題,適用的法律也該是民事,不該是和勞動法有關。
勞基法規定的內容都是員工和雇主之間的關係,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工資發放等等。
企業若要幫助老趙去扣留那個員工的薪水,便是企業的違法行為,相信這種舉動人事部門也不會答應。
此外,不僅企業不會答應,即使老趙去勞動仲裁也不會受理這樣的糾紛案件,因為不在其受理範圍內。
從人力資源勞動法的角度,員工離職後,企業可以有權扣留薪水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薪水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可見,扣薪水的條件真的非常有限。何况,那個離職的員工未必就還有餘留的薪水。
於是我建議老趙,就不必再考慮這條途徑。
二、走個人借款糾紛途徑加以解决
既然企業這條路走不通,那一定還是得走個人借款糾紛途徑來解决了。
首先,我建議還是想辦法取得與離職同事的聯系。
雖然對方删除了連絡方式,電話也無法接通,我相信這個人以前曾經在公司工作過,一定還有別的方法可以聯絡到他。
比如工廠裡的其他同事,是否有熟悉他或者可以提供聯繫方式的;又或者找到組織人事部門,也許離職手續未完結,對方和人事還有溝通。
這些都是可以去調查瞭解的通路,只要能聯絡到對方,那就有機會索要回欠自己的10000元。
其次,可以考慮走民事糾紛程式。
借錢一般是由公民之間產生的一種民事行為,因借錢產生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適用民事訴訟法。
但老趙要走法律途徑的話,首先就得舉證欠錢的行為屬於事實存在。比如當初借錢的時候有沒有立下字據簽字、最起碼也都有一些溝通的痕迹(儘管聊天記錄這些證據比較薄弱)。
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上,老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在萬般無奈的情况下才訴諸法律,但此時往往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三、吸取教訓,以後不輕易借錢
本來是如此信任和關係好的同事,為何一離職就失去連絡不還錢呢?
可見同事之間所謂的“關係好”往往不那麼可靠。
畢竟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本就是一種交換關係,在一段交換關係中建立起來的同事關係,因為利益等問題發現變質或者一開始就不純粹也非常可能。
所以,我也安慰了老趙,起碼這次借款不是10萬元,只是10000元。經歷了這樣一次借款風波,他將來可以吸取教訓,不再輕易給同事借錢,以免更大的損失。
第一,要看借錢的金額是多少。假如只是叫個外送,請自己幫忙墊付下,金額不多的,為了不傷害彼此關係,我認為是完全可行。但是若到了幾千幾萬的額度,就必須要考慮清楚,這個人值得不值得借錢。
第二,即使借錢給同事,也必須白紙黑字寫下借款協定,最好找個協力廠商見證人簽字,這樣有了書面的內容,就有了法律效應。對方也不敢隨意賴帳。
第三,假如金額較大,不管什麼樣關係的同事,都不建議輕易借出去。你可以找個理由或者乾脆說自己沒錢就可以。
第四,平時在公司不要暴露財富,你越有錢,別人就越可能打你的主意。
寫在最後
人在職場,一定要謹言慎行,小心說話,小心做事,小心做人。
否則,真的一不小心,就讓自己後悔終身。比如借錢後沒法向同事要回來這種事。
當然掌握分寸並非容易的事情,很多事又不能靠實踐去驗證——畢竟行差踏錯一步,可能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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