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春秋戰國:借貸開始流行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間國際貿易頻繁,工商業迅速發展,民間開始出現借錢行為,譬如《國語·晋語》中記載,叔向去見朋友韓宣子,宣子說自己是一個沒有錢的打工人,日子過得很鬱悶,叔向反而向他道賀,所說的理由中就有“假貸居賄”之語。
到了戰國,借貸行為更加普遍。齊桓公曾對管仲說,他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辦法是向富商大賈和高利貸者徵收賦稅,來幫助貧民和農夫維持農事。這種向富人收重稅的思想,跟現在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一模一樣。管仲便建議齊桓公先派人去民間做調查,畢竟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調查的結果是,南方地區的高利貸者多的放債有一千萬,少的有六、七百萬。他們放債,利息相當百分之五十。那裡借債的貧民有八百多家;東方地區的高利貸者多的放債有五千鐘糧食,少的有三千鐘。他們放債,借出一鐘糧食,收利五釜。那裡借債的貧民有八、九百家;北方地區的高利貸者,多的放債有一千萬,少的有六、七百萬。他們放債,利息相當百分之二十。那裡借債的貧民有九百多家;上述所有高利貸者,共放債三千萬錢,三千萬鐘左右的糧食,借債貧民達三千多家。
由此可見,在當時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何等的普遍。而且這些借貸還都是高利貸,最低的利率都有百分之二十,而我國現時一年期貸款的利率,如果超過17.4%就是高利貸了。
高利貸導致富的人越來越富,窮的人越來越窮,甚至出現“行貸而食人”的事情。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很多國家自然要進行金融監管,比如秦國就有“府中公金錢,私貸用之,與盜同罪”的規定,就是不允許民間私自放貸。秦律同時又有規定,如果百姓借貸不能按期歸還的,就必須服役抵債。勞役任務非常沉重,你想想整天在長城上搬磚能輕鬆嗎?這等於是禁止群眾借錢,徹底斷絕高利貸者割韭菜的期望。
當然,這種重農抑商的政策,還有著軍國主義的目的,那就是“入使民屬於農,出使民壹於戰”,服從各國的爭霸戰爭。
02秦漢:賣身也能借到錢
春秋戰國之後,中國進入秦漢大一統的時代。
劉邦剛剛建立大漢王朝時,社會經濟還很殘破,很多農民急需用錢的時候,比如要向官府繳納賦稅,他們只得將手中的糧食以半價賣出,而沒有糧食等作物的人只能去找民間小額貸款,他們往往被索取成倍的利息。晁錯在《論貴粟論》中就說“當具有者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
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漸恢復,工商業得到了蓬勃發展。商業的興盛,必然會帶來民間借貸的盛行。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記載“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說明當時的民間,不論貧富,都喜歡貸款給別人,以此獲取暴利——“子貸金錢千貫……此亦比千乘之家”。這種20%年息的民間借貸,可以讓一些平民擺脫社畜的生活。
當然,貸款是需要抵押物的,這一點跟現代的銀行並無什麼本質區別。在那個年代,一般人能够拿出的抵押物,無非就是破舊的房屋和幾畝糊口的土地。要是沒有抵押物,借款人還可以拿人身抵押,有質押孩子的,有質押老婆的,還有質押自己的,例如我們熟知的孝子董永,因為”父亡無以葬“,他便將自己抵押給貸款方為家奴。這種情況在中國歷史上一直存在,我們看電影《唐伯虎點秋香》裏,唐伯虎便是以賣身葬父的名義,混入華府裏當家奴的。
不過,秦漢畢竟還是統制經濟,不可能任由商人發家致富。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漢武帝開始為民間借貸製定利率上限,根據王彥輝先生的研究,這一上限為20%。曾有個別子爵因出借貸款利息過高,而被免去爵位的記錄。到了漢成帝時,政府甚至下檔案,”還息與貸者必不可許“,一次性免除掉民間所有的已發生的債務的利息,估計當時的貸款方都要哭暈在廁所裏了。
另外,漢代政府還建立了嚴格的債務登記制度,貸款方要催債,只能委託地方政府來進行,不能自己帶一夥社會人去上門逼債。而對於那些欠債不還的老賴,即使是王公貴族,也必須受到懲罰,你想坐高鐵動車?我們大漢朝第一沒有,第二有也不讓你坐。《史記》中記載,漢文帝四年,”侯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國除“。
更值得一提的是,漢朝的女性地位比後世要多,可以獨立的參加經濟活動,可以作為借貸契約簽訂的主體。
其實,這些政策都意味著中央政府承認了部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
此外,漢代的農民還有個借款通路,那就是政府。兩漢政府常常貸給農民糧食、種子等農業資本,稱為”釋逋貸“。政府為了鼓勵農民種田,常常免除”釋逋貸“的償還。這些惠農政策,促進了漢朝的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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