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越來越普遍地借錢,有網路,有熟人。事實上,很多人或無意中在借錢人(借款人)身上安裝了很多“坑”,踩到這樣的“坑”會使他們陷入無法自拔的境地。去法院提起訴訟,也難以勝訴。
那麼私人貸款有哪些“坑”?小編以多年的經驗為基礎,聽取民間貸款糾紛案例,整理以下民間貸款的十大“坑”,希望能給借錢人以幫助。
1、借款特別尋找熟人。熟人善於說話。錢不足時,熟人是你借錢的第一個考慮對象。你可能不想借錢不還錢,但不然的話,你可能會“坑”熟人。
2、信任而不寫借據。很多人認為他們是認識的人,不讓借款人寫借據,厚顏無恥的人說:“你還不相信我!”給借款人留個面子,不寫借據。衝突後,貸款人“沒有根據”。
3、提出借貸機會。很多人借錢是看時機,平時不容易開口,正好用“爸爸或媽媽有病”借錢,朋友出去借錢當然也是想借錢。有人,找不到任何理由,怎麼辦?“我現在有急事。需要2000元。不是剛剛收到2000元嗎?請借我兩天。”貸款人:無能為力,只能給他。
4、不要轉帳,用現金。有人說他們不會在網上匯錢。借錢的時候特別要求現金,即使手上沒有現金,如果答應借錢的話,也要提款。發生糾紛後,他說,他寫了借據,但最終沒有給現金,借款事實不成立。即使拿出銀行的取款證明,他也會說與他無關。法官也很難判斷貸款的真實性。
5、提款哪兒都沒有。借款等你同意借錢給他後,事實上,他不急於用錢,現在他很忙,以後還會拿。他看見旁邊沒有人的時候,突然出現在你面前。無奈,你叫人去取錢。你只能給他錢。可是有爭端時,他轉過臉來說:“什麼時候見過你的錢?“再生氣有什麼辦法!
6、借款不寫借據,但債務要用。債務和借據的形成原因不同,性質也不同。借據主要是貸款引起的,債務可能是買賣、租賃、利息等引起的。如果雙方有爭議,借款人以私借糾紛為由起訴,借款人否認借款事實,則因其他原因拖欠,法院裁定你起訴的私借事實不成立,駁回你的起訴。
7、借款人不使用債權人。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是原告提交法院的借書沒有原告的名字。如:“今天借5000元。在訴訟中,被告否認借了原告的錢,原告無法確認自己的債權人是自己,因此敗訴事例頻繁發生。
8、故意不叫真名。原告所擁有的借款人的名字與原告身份證上的名字是同音的。當被告否認借給原告的錢時,原告也無法確認實際的債務人是被告人本人。
9、不寫擔保人。一些出借人還比較謹慎。因為借款人在此之前好像負擔不起,所以借款人提供擔保人,這些擔保人也害怕承擔責任,故意寫擔保人的時候不要使用自己的實名。比較普遍地寫著“老秦”和“秦英漢”,事實上,他的身份證上的名字是“秦羊漢”。
10、公司借款不蓋公司章。哪個公司資金不足,誰會出去籌措資金?當然,法定代表或企業負責人。但是他們募集錢的時候,往往不會在簽發的借據上蓋公司印章。糾紛發生後你起訴誰?你起訴部門嗎?部門的律師說沒有公司公認,不是公司借款。起訴法定代表吧?他們補充說,不是個人借款,而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是職務行為。
瞭解這些私人貸款的十大“坑”時,你必須確保在私人貸款進行期間不會掉進“坑”裡,這樣才能使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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