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現金償還,但有多處固定資產,法院會判以固定資產抵償嗎?固定資產的價值如何認定?選擇那些固定資產如何決定?
債務人有多套還在售的商品房,會優先選擇這些嗎?
法官會怎麼判以哪些固定資產來償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官不會判。審判階段,法官要做的,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法官只會判:1、確定他欠你錢;2、欠多少錢? 3、怎麼辦? (立即償還?分期償還?按約定履行其他合同義務?等等)
問題實際上是法院執行庭的問題,也就是判決已經生效,對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己方去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這時候不存在法官怎麼判,而是執行法官怎麼執行的問題。執行原則就如飛大郎所說的,優先執行容易變現、與執行標的價款相當的財產。刑法上有一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想有錢不還的,感受下。
法院判決不會判決以什麼方式償還,只會判決欠款多少,利息。對方在判決生效後不償還的,那就委託律師申請查封及執行賬戶中的財產。執行庭會查封劃扣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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