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機關能夠向銀行借款嗎?相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不行,相應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另外,如果已經借款,那麼合約的性質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無法成為貸款主體及借款人,亦無法獲得貸款卡,如已借款,合約為無效,借款人返還出借人,並給與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中央政府可以成為借款主體,地方政府從理論上不能直接成為借款主體,但可以指定借款主體來完成借款達到財政籌措的目的。政府借款是指我國同外國簽訂的政府貸款協定借貸的資金。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簡單來說中央政府行政機關可以成為借款主體,地方政府行政機關從理論上不能直接成為借款主體,但可以指定借款主體來完成借款達到財政籌措的目的。
只能是財政撥款對象,不能是貸款對象,因為行政機關沒有收入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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