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為生活壓力大,難免有困難急需用錢的時候,一方隱瞞另一方借錢,是否雙方都有義務償還債務?或者說一方因為隱瞞另一方借款,用於賭博、喝酒等娛樂活動,一方是否對其所借的錢,也必須要還?針對于不同情形下的債務,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不屬於?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一、夫妻間,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並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用自己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法院是不予支援的。當然,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與此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幾類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因借款賭博所負擔的債務、一方吸毒或者借款用於非法行為的債務、一方借款僅僅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借款用於花天酒地,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的。
二、丈夫隱瞞對方,擅自借錢買東西,妻子是否要還?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向第三人借錢,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由雙方一起承擔還款義務。
所以,一方為買東西借錢,要確定該物品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錢買車,通常是為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反之,一方買東西借錢,比如昂貴的個人物品,衣服鞋子包包等,因為很難認定是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應該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其次,夫妻之間確定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對內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為丈夫一方借錢時隱瞞另一方,擅自借款,離婚或者債權人上門討債,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沒有權利要求其妻子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一般未離婚的夫妻,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混同,因此很多人覺得沒必要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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