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我們都知道的,尤其是對於借貸者來說,沒有人比他們更瞭解的了。還錢的時候,需要利息連帶本金一起歸還。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規定是有明確標準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本質上也是為了防止高利貸的產生,加重借款人的額外負擔。
如今,民間借貸,已經深入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親朋之間,更是非常常見。而這時,我們一般會簽訂借貸協定,其中,對於利息會有明確的幫助,所以,我們還款的時候,償還的金額包含本金和足額利息。
原告劉某與被告羅某、賀某經人介紹認識,二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50萬元,獲原告同意。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的銀行帳戶分十筆共計轉帳60萬元,二被告收到款後向原告出具了《借據》,約定了借款期限六個月,月利率3%。
現借款期限屆滿,二被告並未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並關閉連絡方式躲避原告以逃避債務,現原告催收無果。下面我們接著看看不用還的利息。
1.不正確借款協定。 只要符合以下一種就被認定合同無效:
(1)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有權知道這一事實;
(3)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錢是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借款的;
(4)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並且借款人借款前有權知道;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旳。
2.利息超過法定範疇。
我國法律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利率範圍,將債務劃分為三區: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和無效區。其中,關於無效區的解釋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援。法律明確規定利率24%以內的,法律給予保護;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利息,自願履行;凡是超過了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用還。
3.口頭約定的。約定利息一定要「白紙黑字」的寫明在借條上,口說無憑。舉個例子,借出去的錢,沒有借條怎麼證明呢?所以約定好的利息一定要寫清楚。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的不明確的,若以後發生糾紛,都會被認作是無息借款來處理。
4.約定的利息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如果借款合約或者借條上,沒有明確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明,則借款人就可以不支付利息
5.借款用途違法的。如果明知債務人借錢是參與非法活動,比如吸毒、賭博、放高利貸等。
6.提前還款,剩餘利息不用還。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很多時候借貸方為了防止借款人過早的償還貸款,在合約中明文規定提前還款屬於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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