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保險是一款特殊的意外保險,主要出現在貸款事項中,目的是銀行為減少借款人因意外死亡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一旦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無法償還貸款,由保險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但是不是所有借款人的死亡保險公司都會承擔銀行的還款責任呢?我們通過一則司法判決來揭曉答案。
一、案例
2014年5月19日,王某因向甲銀行借款,投保了乙保險公司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王某;第一受益人為甲銀行;第二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保險金額4萬元。王某在申明處簽名,表示知曉相關條款。
2015年8月26日,王某于某飯店內突發意識喪失,經醫院診斷為猝死。
2016年3月25日,甲銀行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償還,將王某配偶張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經該院調解,雙方達成以下協定:
1、張某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及其利息。
2、甲銀行放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單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權利,由王某法定繼承人向相應的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後王某法定繼承人向乙保險公司主張第一受益人權利時,乙公司認為,王某死因為猝死,不屬於借款人意外傷害險的承保範圍,遂拒絕賠償保險金。後王某母親蔡某、配偶張某等人將乙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蔡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本次判決當中,主要有兩個爭議點。
一個是王某的死亡是否屬於借款人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
乙保險公司認為,該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免除責任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猝死、中風、心臟病等疾病原因導致的身故、殘疾。該免責條款已加粗並用紅色標示。
經醫學證明,王某死因為猝死,不符合條款約定的賠償責任範圍,故該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支援了乙公司的意見。
二審法院認為,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照...... 約定給付保險金」。
對於什麼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只是身體受到的傷害」。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王某猝死系「晚上和朋友喝酒,猝死在飯店」,未受到外力傷害,是自身的疾病所致,故本案不屬於保險事故,乙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另外一個就是乙保險公司是否就保險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
一審中,王某妻子張某稱,王某投保時其在銀行現場,銀行工作人員並未出具上述保險條款。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 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法院認為,本案的涉案保險合同是格式合約,其責任免除和特別約定部分均涉及免除公司責任的條款。涉案合約涉及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已經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識顯示,且投保人王某已經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申明處簽字認可其認真閱讀了免責條款內容。
故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已生效,王某繼承人要求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認為,張某稱銀行工作人員並未出具保險條款,但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同時其與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投保單申明的內容及其含義,王某在投保單中申明內容下方簽名,視為其對申明內容的認可,也就是對保險條款以及免責條款的接受。 故對於張某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
三、帶給我們的啟示
借款人意外保險與一般意外保險不同的是,被保險是借款人,而受益人一般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當借款人因意外無法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賠償貸款。
此類產品相當於為借款人提供了一種擔保,有助於銀行提升貸款發放程度,一般小額貸款中比較常見。
針對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實踐,在充分肯定其作為一種綜合金融產品的意義和價值的同時,從保險行業發展的角度,仍存在以下不足:
1、在貸款時,一般只有借款人與銀行人員在場,保險公司人員不在場,這就導致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無法到位,為後期的理賠埋下隱患。
2、作為與銀行合作的保險,銀行工作人員應加強培訓,充分學習相關免責條款,作出解釋說明。
綜上,在肯定借款人意外保險的社會經濟價值的基礎上,保險公司應該加強此類產品的宣傳,對銀行等合作金融機構開展專業培訓。 同時注重銷售過程資訊的留存,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四、個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注意點
借款人意外保險中猝死不賠,那我們普通人如果為自己購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呢?
通常情況下所有的意外保險猝死都是不賠的,除非購買帶有猝死責任的意外保險,保費會相對貴一點。
總結一下,在保險實踐當中,小編列出常見的5點意外險不賠:
1、猝死不賠
2、中暑不賠
3、個體食物中毒不賠
4、妊娠意外不賠
5、高風險運動不賠
希望各位熟悉瞭解,避免日後的理賠糾紛。
雖然有以上5點容易引起糾紛的不賠,但是只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意外定義,保險公司都會作出相應理賠,比如高空墜物、意外交通、貓爪狗咬等意外事故,各位不用過分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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