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曾經擔任某公司總經理,任期才短短一年,但在離職幾年後,竟碰上銀行向他追債。這時他才發現,在離職這幾年中,原來的公司不斷以他的名義擔任保證人,持續向銀行借錢,而他一年不過領了公司兩百萬薪水,卻冤枉地背了上億元債務。
為了解決類似問題,立委提案修訂《民法》部分條文,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未來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者,因職務關係而替法人作保,只負責任內公司借貸的保證責任。
不准變更保人 制度面臨改變
立委賴士葆強調,銀行對於商業放款的保證人,「通常是只准增加、不許減少」,有的董監事或總經理任公司保證人,離職後想免除保證責任,銀行卻不准變更,就算公司提出新保證人,舊保證人也不能除名,立委認為制度並不合理。
不少民眾替人作保也沒有注意保證期限的問題,若合約沒有明定,就是終身保人。
針對兩項缺失,賴士葆等提出兩條修正草案,一般民眾借貸,若沒有明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限就是十年;公司法人的部分,董監事、總經理等人無償替公司擔任保證人,在任期屆滿或離職三年內,債權人未向公司為審判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自然人借貸保證 期限不限制
此提案引起法務部和金管會銀行局的反對,銀行局官員表示,保證期限以十年為限,若借貸關係超過十年,會出問題。至於公司保人的部分,也堅持要求董監事離職後必須主動通報債權人。
但立委認為,修法目的就是要保障不懂法律的保證人,若還是要以董監事主動通報為免責條件,「推修法沒有意義。」
行政、立法多次協商後決定,自然人借貸的保證期限不作限制;董監事、總經理擔任公司保證人,只對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法務部官員強調,此項修法若三讀通過影響不可謂不大,過去保證人負擔的保證債務通常超過公司借貸的實質債務,現在修法明定「法人所生之債務」,借多少就扣多少,更為明確。
賴士葆強調,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保證人制度須合情合理,要避免民眾誤觸法網,也要確保債權人的權利,權衡之下接受法務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