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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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的意義」

(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二)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