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親友間借錢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債權人未將取得利息收入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廖君在95年間以自有資金借錢給陳君5,000萬元,借錢利率約定每年3%,廖君在96年間收取利息150萬元,在債權存續期間收取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應依取得年度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廖君未依規定申報利息所得,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