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穩 員工借錢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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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嚴控信貸,緊抓三大警訊,銀行主管指出,客戶負債比上升、突然動用循環信用,銀行大多婉拒申貸,即使核准,利率也會多收3到5個百分點,至於申請紓困、顯露裁員跡象的企業員工,銀行信貸更全面關門。


一位大型民營銀行貸款部門主管指出,現在,銀行企金和消金部門訊息全面互通,只要企業在市場上被傳出可能裁員、經營不穩,銀行就不敢借錢給這家企業的員工。


由於金融颶風強烈吹,銀行承做貸款的風險,明顯上升,特別是申請信貸的客戶,只要有一些不穩的警訊,銀行寧願不做這個生意。


一、負債比突然上升。


針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銀行會先透過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每個月應償還的貸款金額,佔月收入的比重如果突然上升,銀行便可能說「NO」。


銀行主管說,負債比上升,代表客戶的手頭變緊,急需資金周轉,銀行借錢給這類客戶,吃倒帳的風險上升,大多婉拒。


二、驟然動用循環信用額度。


銀行信貸部門主管指出,從聯徵中心的資料還可以看出,客戶使用信用卡、動用循環信用的狀況。


有些客戶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刷卡消費之後都會全額付清,近日,卻發生無力全額清償、動用到信用卡循環信用的額度,表示家庭財務可能發生問題,銀行也不太敢借錢給這類客戶。


三、申請紓困、顯露裁員跡象的企業員工。


銀行主管指出,對銀行而言,最怕的就是吃倒帳,目前,經濟走緩態勢明顯,撐不下去的企業恐怕會一一爆發,有的企業可能申請紓困、有的企業陸續裁員。


銀行主管指出,申請信貸的客戶,如果有第一種、第二種情況,銀行即使核准貸款,利率也會拉升3到5個百分點,適用利率可能上升到10%以上。


至於企業可能出狀況的員工,申請信貸之後,萬一公司經營不穩,員工的工作不保、丟掉頭路,沒有收入償還借款,銀行貸款被倒的風險大增,因應風險上升的情勢,大多乾脆不借。

景氣差 民眾到派出所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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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最近到派出所向員警借錢的民眾變多了,大多自稱錢包被偷或沒錢返鄉,向員警借車錢,為避免借錢民眾「退票換現金」,員警自掏腰包相助之外,還會買車票、目送借錢民眾上車。


最近1個月內,到麻豆派出所登門借錢的民眾就有3人,明顯較往常增加,有人說南下找朋友被騙錢、有的錢被偷,也有人直接說錢花光了,沒錢回家,希望向員警商借200元車錢返鄉。


員警基於幫助有困難的出外民眾,而且民眾開口借的金額不多,大多會答應,但為了避免愛心被欺騙,也會直接載借錢民眾到車站,幫他們買好車票,目送上車,以免一轉身,愛心車票又被退換成現金。


許多服務多年的員警,都有被民眾借錢的經驗,有的十分誇張,令人感到又好氣又好笑。


一名女警回憶,曾有一名中年婦人從佳里鎮騎著機車到麻豆分局,指名要找女警,任憑員警怎麼詢問,就是不肯說明原因,當女警一現身,該名婦人表示,自己的內衣被偷,因沒錢買新的,已經多日沒有更換,希望女警借她200元買新內衣。


但當女警表示要請員警到婦人住家調查時,婦人以「不想讓鄰居知道」,堅決反對,待女警拿出200元,婦人迅即騎車離開。


還有員警遇到男子騎機車到派出所,自稱機車壞掉,請員警借他200元修車,當員警反問「車子壞了你怎麼還能騎來派出所?」男子才趕快轉身騎車離去。


大多數「借錢」都是有借無還,員警在掏錢時,也多有著「要不回來」的心理準備,但也曾有民眾確實在外地遭遇困難,才會上門向警察借錢,並在日後如數寄回借款。

借貸時如何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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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之數額若較高時﹐可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有:
(一)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
債務人屆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執債務人所簽立之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若擔保者為支票﹐債權人必須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最高可達到三審)﹐始能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不僅程序較為繁雜﹐債務人還有機會於訴訟中為抗辯﹐風險也較高﹐故建議以開立本票之方式為擔保較佳。
(二)不動產設定抵押:
借款金額超過數十萬元時﹐宜請對方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之不動產辦理設定抵押。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直接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再以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償。
(三)連帶保證人:
若債務人本身之資力較差﹐可要求其尋找一有資力之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載明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其上簽章。如此﹐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即使在債務人無資力之情況下亦可受償。
朋友開口借錢﹐其實毋庸不好意思請其開立借據﹐親兄弟尚且明算帳﹐真正明理的朋友是不會介意的﹐甚至應該主動提出開立借據的建議。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之名目請其簽立;惟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與事實不符之字樣﹐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借據上應記載:借貸之數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及債務人之簽章等事項﹐此為一般人所知悉﹐惟須特別提醒者﹐另應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類似字樣﹐以證明借款交付之事實﹐俾利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惟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仍須記載前開事項嗎?茲因考量即便以留有證據之方式交付借款﹐債權人仍須進一步證明付款之原因即為雙方間之借貸關係﹐故無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均宜在借據上記載已親收款項之事實為妥當﹐借據之內容可參酌本文附件。

消費借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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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的意義」

(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二)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錢不還..該如何要回我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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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借錢給小敏的行為,在民法上是一種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依照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所謂消費借貸就是當事人一方轉移金錢,或是其他非金錢的物品給另一方,並且約定另一方以種類或品質或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給當事人。
 
  案例中,小婷借給小敏一萬元,小敏就應該返還一萬元給小婷,這種關係就是所謂的消費借貸。然而,小婷基於交情而借錢給小敏,即使兩人並未立下書面的借據,仍然成立消費借貸的行為。
 
  又依照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小婷借一萬元給小敏的當時,並沒有規定小敏在什麼時間內歸還;這種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借用人小敏可以隨時返還一萬元給小婷。但是貸與人小婷必須定至少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促小敏歸還一萬元,所以小婷應該先寫一封,至少在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內,要回借款的信給小敏。如果小敏仍然不理睬,小婷就可以採取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請法院對於小敏發給支付命令;由於支付命令是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可以直接在聲請書狀中載明請求返還一萬元的原因和事實,法院就可以依照聲請書狀在合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給小敏支付命令,要求小敏在收到支付命令起二十天內,向小婷清償一萬元的借款,並且賠償法院的程序費用。
 
  這時,如果小敏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只要是屬於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相反的,小敏如果沒有在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支付命令就和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小婷可以依法取回借款。

1.證券商應與證交所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2.該種帳戶須由證券商報經證交所核准後,始得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3.證券商應將出借人、借券人開戶資料傳送至證交所之電腦系統。

公司的內帳,也要分借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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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帳也要分借貸嗎,沒分會怎樣呢,還有如果外帳交給會計師做的話,該把哪些東西交給他呢,另外如果傳票也是會計師做的話,那又該把哪些東西給他呢?
內帳, 沒有分借貸的話, 就無法明確表達一件交易的情形...
也會影響後續報表的編製!!
每一件交易, 其分錄都有借方, 也有貸方!!
例如用現金買文具, 分錄應為:
借: 文具用品
貸: 現金
若不分借貸, 當然此分錄大約可看出是用現金買文具,
但若是繁雜的交易, 不分借貸, 那根本無從得知交易的情形.
至於外帳交給會計師做,
就要把進貨發票.銷貨發票, 及與公司活動有關的費用發票憑證提供給會計師!
會計師做外帳, 也會提供傳票的!!

搞不懂借錢的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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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借的人都不會主動要還呢?

有人說借朋友的就不要想著拿回來
我覺得很奇怪,始終想不通這個說法

我的錢也是自己賺的,我的錢不是錢嗎?
你需要錢過日子我也需要錢過日子

在急難過後有了閒錢為什麼不還呢?
會拿去吃喝玩樂但卻不想還人?

當初借你是要讓你過那個關,不是給你錢

我這輩子借過最多的錢大概是一百塊吧
因為放學回家要順便買晚餐,沒帶到錢跟同學借的
隔天馬上還

我只要欠人錢就會全身不舒服
幫朋友網路上賣東西,貨款一拿到
對我來說就是我欠我朋友錢
就算他說不急我還是要馬上還他

可能是我比較省,身邊常有閒錢
我借了周圍不少人錢
(我自己和我周圍的人都不好過,即使如此我還是借給他們)

每一個有錢都不會還,都要我去討
我也絕對不信什麼借朋友的就是不要想拿回來這一套

跟我借錢的最少也有借五千,每一個最少都拖了3個月沒還我才開始要,而且我都確定他們已經有閒錢了,但就是不還

我真的想不懂耶,這是自尊心的問題嗎?
不要說借了不還,光借這種事情我就做不太出來了
為什麼有人能夠如此?真的想不透

而且還是大多數人

我真的是想不透
我不想跟他們撕破臉,我會一直跟他們說我需要用錢
如果有閒錢麻煩還給我

有好幾個平常做人也不壞,還有我認為很老實的人

但是為什麼會這樣呢?
那一年我23歲,這是在我人生中,第一次感到人性不善良醜陋的一面。時間是在民國的92年的3月開始。我的一個朋友,當初因為,急用向我發出求救{到最後發現根本,她向我借錢還信用卡債,欠我的錢故意托廷不還},向我陸陸續續的借錢,金額將近十萬,這期間她簽立了本票,借據~~~。但借金一直未還我該怎麼辦。時間都過了近五年了,債務人訊全無怎麼要回這筆錢呢?{我真的是一個笨蛋,我把錢借給她,一直被她甩了好多次都說要還結果都沒有。請各位高手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