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若有購置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必須等到土地出售時才可作為收入的減項,常有公司在購買閒置土地後,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列報為利息支出,結果因不符合營業使用目的,而被國稅局剔除利息費用補稅。
土地向來是公司的重要資產,但因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公司常會向銀行借款來支應購買土地的資金需求,但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土地的性質不同,列報所得稅的稅務處理也會有所差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國稅局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在購買部分土地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而且甲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廠房等行動,讓這塊土地符合營業上使用的規定,因此被南區國稅局核定為「閒置土地」,並將甲公司的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所得稅額5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公司購入土地若是供興建廠房等營業目的使用者,可將土地在帳上列為「固定資產」,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這筆土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申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相對而言,如購入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使用,不屬於公司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則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必須等到土地出售時,才可作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因此不得在購買土地當年度列為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