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促進產業發展,提振經濟新措施,提升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協助回台投資之台灣廠商取得其營運相關貸款資金。
貸款對象:
本貸款之適用對象為回台投資之台灣廠商,並符合:
(一)負責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或於申請時在中華民國境外有其他轉投資事業。
前述轉投資事業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取得投審會對外投資備查函或赴大陸投資核准函者。
2.該負責人為該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3.該負責人對該轉投資事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