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屆滿周年,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救卡奴,但是實證結果不如預期,因此現在應該檢視司法實務與立法政策之間的落差,藉此重新反省立法委員的熱情、利益團體的遊說和公共政策的盲點。
雖然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免除」卡奴的債務,但是法官普遍態度保守,卡奴獲得重生救贖者雖非罕見,但是仍屬少數。其原因並不是法官高居廟堂,不食人間煙火,而是台灣社會對於「信用」的輕忽與濫用,因此衍生的高度道德風險一旦面臨法律評價,往往難以正當化而獲得寬宥。
檢視法院駁回更生、清算之聲請,或者不予免責的理由,主要就是因為卡奴的不當消費。例如,借貸卡債從事股票交易、業務銷售刷卡膨脹業績、旅館酒店百貨精品消費、直銷商品囤貨換取獎金、槓桿操作購買高額保險、信用貸款清償親友債務、申辦卡片提供他人使用以及財產收入故為不實陳述等等,行為態樣雖然各有千秋,奢侈投機卻是始終如一。
上述爭議行為倘若偶然為之,只是輕率消費,尚難苛責;但是如果持續不當開支並且累積鉅額債務,就有可能構成「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的「不免責」事由。而卡奴之所以成為卡奴,就是因為長期舉債,毫無撙節所致,因此法律評價對其不利,亦屬無奈。
尤其是台灣社會獨有的「假刷卡,真套現」的畸形怪狀,由卡奴與店家共謀,利用虛偽交易規避現金借貸的風險控管,這樣可以享受免責利益嗎?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日本,難道不會被認定為「信用詐欺」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提供了卡奴重生的機會,但是卡奴對於法律規範欠缺認知,往往淪為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二度剝削的禁臠。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許多卡奴哭訴已經付款十二萬元,為何仍然無法免責?這些利用卡奴的茫然無助而吸血噬骨的禿鷹集團,在誆騙高額律師費用後,只是代撰制式化的聲請書狀,始終拒絕出具委任書,也不出庭維護卡奴權益。除了意圖逃漏稅捐所得、迴避不實陳述責任,還有什麼正當理由?本法施行迄今,卡奴沒有解救多少,但是代辦業者和不肖律師海削一頓,倒是真的!
當初極力推動立法的利益團體,慷慨陳詞的扮演拯救卡奴的白衣騎士,現在正忙著分食每件十二萬元的市場大餅,而可憐的卡奴卻在專業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下,任人宰割,予取予求。
例如,卡奴主張繼續繳納房貸,但卻要求卡債打折清償,假如法院同意這種更生方案,豈不是在減免債務的同時,卻允許卡奴享有對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其客觀上並未盡力清償,主觀上也違背公平原則,勉強進入司法程序,既無實益,徒增折磨,只是肥了業者,苦了卡奴。
海耶克說得對:「通往地獄之路,是用『善意』鋪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