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如何判定?

1、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a、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瞭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b、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契约所規定的用途。
c、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定或達成口頭協定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定。只要協定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定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非法集資的定義: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管道和投資通路,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法律給予有限度的保護。

被過度借貸“毀掉”的年輕人

一個疫情就把全世界的生活狀態暴露無疑,不敢生病不敢休息不敢辭職,在病毒面前都考慮房貸還不起,可怕啊

網友一

當貸款成為一種生活方式,過度負債也必然如影隨形。大多數人,用借錢貸款改善生活,也總會有一些人,被貸款改變生活,直至為貸款而活。

我就這類人,最後收支不平衡,淪落到以貸養貸,惡性循環。
網友二
很可怕的,我身邊,我們公司,同齡人,包括主管,全部都有負債,太可怕了。現在上兩份工作,還完借的錢再也不透支了,我醒悟的早,才差四五萬,如果在滾下去我預計今年國慶日就有可能到十萬
網友三
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出現了什麼月光族,信用卡,貸款買車買房,現在電視,手機,什麼都可以分期付款了,這些都是在害一代年輕人,提前消費就是提前享受,當還不起的時候就開始被高利息借貸公司定上了,最後把年輕人毀了,也把我們中華民族的勤勞致富,勤儉持家的優良傳統文化丟了,希望年輕人能在這次病毒戰爭中找出自己的不足。
網友四
人人都知“借錢一時爽、還錢火葬場”,但依靠自製自律,無法封鎖一個“借款人”變成“過度借款人”。於是,我們對“貸款成為一種生活方式”的關注,也不再局限於對年輕人消費觀念改變的感慨,而是付諸行動,拯救那些陷入“過度借貸”泥潭的年輕人。
網友五
1.現實是人均收入被當下的貧富差距過度平均化了,月實際可支配收入低於10000元的人群還是占絕大多數。
2.真實的可支配收入遠遠落後於通貨膨脹。
3.生存壓力大於生活壓力,用於日常生活消費的資金占比相交他國要高出很多。但在資訊全球化的時代背景和消費觀的引導下,多數人有限的富餘可支配收入遠遠無法滿足生活品質的提升。
網友六
有需求才有市場,喜歡超前消費才會有這些金融產品。那就不超前消費不就行了?還想過的精緻還沒有本事只好去借錢咯,借了錢肯定要還的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