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里的借貸方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會計帳簿中借方和貸方是會計科目記帳的方向,是借貸記帳法的具體運用。

借貸記帳法:是以「借」、「貸」為記帳符號,記錄經濟業務的複式記帳法。

借貸記帳法是複式記帳法的一種,通常又全稱為借貸複式記帳法。它是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為理論依據,以「借」和「貸」為記帳符號,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帳規則的一種複式記帳法。

借貸記帳法以「借」、「貸」二字作為記帳符號,並不是「純粹的」、「抽象的」記帳符號,而是具有深刻經濟內涵的科學的記帳符號。

(一)「借」和「貸」是抽象的記帳符號

借貸記帳法是以「借」和「貸」作為記帳符號,用以指明記帳的增減方向、帳戶之間的對應關係和帳戶餘額的性質等。而與這兩個文字的字義及其在會計史上的最初含義無關,不可望文生義。「借」和「貸」是會計的專門術語,並已經成為通用的國際商業語言。

(二)「借」和「貸」所表示的增減含義

「借」和「貸」作為記帳符號,都具有增加和減少的雙重含義。「借」和「貸」何時為增加、何時為減少,必須結合帳戶的具體性質才能準確說明。資產類,費用類是「借」增「貸」減,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收入類是「借」減「貸」增。根據會計等式「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可知,「借」和「貸」這兩個記帳符號對會計等式兩方的會計要素規定了增減相反的含義。

根據以上內容,小編總結:借貸方的意思只是一種記帳符號。而且借方在帳簿的左側,貸方在帳簿的右側。在這裡,要牢記一條不變的定律:「借方=貸方」,換句話說,在任何交易中,都必須同時登記到帳簿的左右兩側 ,當資產增加時,記入左側;資產減少時,記入右側。當負債增加時,記入右側;負債減少時,記入左側。

 

借貸雙方如何判定?

1、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a、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瞭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b、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契约所規定的用途。
c、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定或達成口頭協定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中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定。只要協定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定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非法集資的定義: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管道和投資通路,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法律給予有限度的保護。

會計分錄怎麼記憶 借貸關係

要弄懂借貸關係,建議你先把會計六要素弄懂。借貸記帳法的規則是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借和貸只是一種記帳符號,用於資產、費用科目借方記增加,貸方記減少,對於負債、收入、利潤、擁有者權益借方記減少,貸方記增加。
你要搞清楚帳戶類型以及經濟業務業務反映的內容資產類帳戶,借方登記增加數,貸方登記減少數;負債類帳戶,借方登記減少數,貸方登記增加數,與資產類帳戶相反;成本類帳戶,借方登記增加數,貸方登記減少數,與資產類帳戶相同, 與負債類帳戶相反;損益收入類帳戶,借方登記減少數,貸方登記增加數,與資產類帳戶相反,與負債類帳戶相同;損益成本費用類帳戶,借方登記增加數,貸方登記減少數,與資產類帳戶相同,與負債類帳戶相反;記住資產類和負債類帳戶, 然後對比記憶。
1、資產類帳戶
借方:記增加
貸方:記減少
餘額:在借方
2、負債和擁有者權益帳戶
貸方:記增加借方:記減少餘額:在貸方
3、費用類帳戶
借方:記增加
貸方:記減少
期末無餘額
4、收入類帳戶貸方:記增加借方:記減少期末無餘額。
1、資產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2、負債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 3、擁有者權益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4、成本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5、損益類科目的收入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成本、費用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
先把你確定的一方做出來,例如:收到一筆應收帳款,存入銀行。 你先想一下,你收到的錢存入銀行了,你的什麼增加了,是銀行存款增加了,那麼,什麼類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呢,銀行存款是資產類,借方表示增加,所以,先確定了借方應該是銀行存款,那麼, 應收帳款就放在貸方(即便你不知道為什麼應收帳款該在貸方的情況下)這樣,做出來的分錄也不容易錯。再例如,用現金購買了辦公用品。你先想一下,你的什麼減少了,是現金,那麼什麼科目的哪一方表示減少呢,現金是資產類,貸方表示減少,所以,先做出貸方:現金。那麼,管理費用就放在借方(假設不知道管理費用為什麼該在借方),這樣的分錄就不會記反方了。
各類帳戶借貸方的理解
①資產、成本、費用類: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
②負債、擁有者權益、收入類: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
(資產中特例:如「累積折舊」等抵減性質帳戶正好與資產類特徵相反: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
這好比釘相框,必須先固定一個釘。
我們先把資產類固定為: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接著根據「資產=負債+擁有者權益」推匯出——資產和負債、擁有者權益的方向相反,故負債、擁有者權益類——增加記貸方,則減少記借方。另外,我們知道,收入增加一定會導致擁有者權益增加(只談收入,如果扣掉費用就成了利潤。收入增加會導致利潤增加,利潤不分配就是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屬於擁有者權益),故收入和擁有者權益方向應相同——增加記貸方,則減少記借方。費用和收入的效果相反,會導致擁有者權益減少,故和擁有者權益方向相反。 非借就貸,只有兩個方向,所以費用的方向和資產相同了——增加記借方,則減少記貸方。

怎樣理解借貸雙方的意思?

借貸記帳法是複式記帳法的一種。 它是以「借」、「貸」為記帳符號,以「資產=負債+擁有者權益」的會計等式為理論依據,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帳規則的一種科學複式記帳法。 「借」、「貸」兩字,最初是以其本來含義記帳的,反映的是「債權」和「債務」的關係。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記帳法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借」、「貸」兩字逐漸失去其本來含義,變成了純粹的記帳符號。 借方在帳簿的左側,貸方在帳簿的右側。 (1)資產增加時,記入左側;資產減少時,記入右側。 (2)負債增加時,記入右側;負債減少時,記入左側。 (3)擁有者權益增加時,記入右側;擁有者權益減少時,記入左側。 以下從現金流量方向給大家略作講解:
  一、用現金流量方向講解借貸記帳規則
  借貸記帳法中的借貸記帳方向與現金流量方向表現了完全的相關一致,因此,我們就有理由根據現金流量方向來確定經濟事項的借貸記帳方向,合理解釋借貸記帳規則。
  (一)借、貸表示意義的說明
  1. 現金流出、流入和資產、費用的關係
  在現金流量規則中,所有能增加現金支出的業務都表現為現金的流出,而增加現金支出的業務主要是資產(非現金)與費用的增加,當企業購置非現金資產,發生作為費用的支出時,不論該現金流出是資本化形成資產,還是收益化形成費用。 其主要表現是現金的流出。 因此,當資產(非現金)與費用增加時,因為導致現金流出,記入借方。
  反之,所有能增加現金收入的業務都表現為現金的流入,對資產和費用來說,增加現金流入的業務主要是非現金資產轉換為現金,因此當非現金資產包括費用減少時,表現為現金的流入,記入貸方。
  2. 現金流入、流出與負債、擁有者權益和收入的關係增加現金收入的業務,主要包括負債的增加、資本的增加和收入的增加,對企業來說,債務、資本的增加,表現為債權人和擁有者對企業的投入增加,因此產生的是現金的流入,記入貸方。 而收入的增加,帶來的也是現金的流入,與費用的增加正好相反,因此記入貸方。
  反之,向債權人歸還借款,投資人撤回投資,即負債減少、資本減少,表現為現金的流出,因此記借方。 收入的減少,表現為現金流入的減少,也即現金流出,記為借方。
  上述規則可總結為:資產、費用的增加,導致現金的流出,記入借方,反之記入貸方;負債、擁有者權益和收入的增加,導致現金的流入,記入貸方,反之記入借方。
  可見,採用現金流量規則對帳戶區分借和貸,只需對經濟業務導致的現金流向進行判斷,就可決定借貸記帳方向。
  (二)由會計基本等式推導借貸記帳規則
  動態的會計等式是資產=負債+擁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即資產+費用=負債+擁有者權益+收入。 對企業來說,任何業務的變化都只能是導致等式兩邊同增或同減,或是一方內部的一增一減,增減的金額相等。 對等式兩方同增同減的業務,由於左方增加記借,右方增加記貸,因此記帳時必然出現「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情況。 同樣,一方內部一增一減時,由於等式中的任意一方的增減記帳符號恰好相反,也會出現「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情況,使記帳工作變得非常科學、簡明、方便。
  二、採用現金流量方向講解的優勢
  根據現金流入流出的方向講解借貸記帳規則,不僅使老師的講解容易許多,還有諸多的優越性。
  (一)真正理解借貸記帳法的借貸涵義
  避免死記硬背帶來的弊端,而且將借貸的本意與其現實意義相聯繫,避免了人為對借貸歷史淵源的割裂,有利於會計知識的融會貫通。
  (二)更好的理解資產和費用的關係
  不論資產還是費用,實質都是支出,資產和費用實質本是一個概念,都是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都是企業為取得一定的效用而付出的代價,只是資產的支出帶給使用人的受益期較長,而費用的支出帶給使用人的受益期較短。 因此可以說費用是瞬間的資產,或者說資產本身也要分期轉作費用,因此費用帳戶的性質與資產是一致的,其帳戶的設置與資產相同。
  (三)更好的理解收入與權益的關係
  權益包括債權人權益和擁有者權益,收入導致的現金流入流出方向是與權益一致的,即權益增加,現金的流入增加,收入增加也表現為現金流入增加,反之都表現為減少。 而且收入本身就歸屬於擁有者,是擁有者的權益,因此,其設置也同擁有者權益一致。

如何認定借貸關係真實性

一、如何認定借貸關係真實性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雙方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

2、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 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 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 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1)借據 借據一般是由借款人書寫並簽字蓋章的債權憑證,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內容一般記載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數額、借期、利息、借款時間等。 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借據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時出具的,在借款人實際歸還借款後銷毀,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條的方式予以作廢。 但隨著民間借貸市場供需雙方力量對比的失衡,很多時候,借款人系在實際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據,此種情況下的借據,則在內容上和性質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據 收據或收條是表明收到他人交來的錢款的憑證。 通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會以收條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業作為借款人的情況下,則一般通過出具收據的方式,以方便會計入帳。 收據或收條的內容通常會載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項的數額、時間等。 在民間借貸中,收據或收條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出具,從而作為出借人主張借貸關係的證據外,還可能在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時候由出借人出具,從而作為借款人據以抗辯借款已經實際歸還的證據。 收據或收條從內容上和性質上看,與借款合同和借據不同,更強調款項的實際給付而不是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

(3)欠條 民間借貸關係中的欠條一般是借款人單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項、借期、利息等內容的憑證。 有的欠條並不記載債權人,而以實際持有欠條的人為債權人。 與借款合同、借據等不同,欠條所表明的欠款內容可能並不僅僅因當事人之間的借款而形成,當事人之間基於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而形成的債權債務,經雙方對賬、清算後,亦可形成欠條,明確尚欠款項數額和歸還期限等。 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

二、如何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關係真實性 在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發生借貸事實的情況下,法院除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債權憑證外,還應綜合審查其他事實和因素。 法官應當在審查借款合同、借據和借款交付憑證等直接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之外,還應當根據證據取得的方式、證據形成原因、證據形式、證據提供者情況及與案件的關係等,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和判斷, 並對比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蓋然性標準,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最終認定。

1、借貸金額 通常情況下,人們在對待不同的借貸金額時,採取的謹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別,在借貸金額不大的情況下,資金交付方式選擇多樣性、隨意性較強,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出借人主張借款通過現金方式支付,通常通過審查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關聯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實查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借貸事實。

對於大額借貸,法院通常應當對借款合同、借據、銀行資金往來交付證據、企業會計資料等綜合審查認定。

對出借人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在出借人無法提供借據等債權憑證之外的其他證據證明借款已經實際支付的情況下,則應當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出借人的關係、交易習慣等相關事實,從而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成立。 此外,借貸金額與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係、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借款來源和用途等相關事實均有不同程度的牽連,查清借貸金額本身不僅是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進一步結合其他事實認定借貸關係是否真實發生的必要一環。

2、款項交付 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清,一般應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況等多方面內容。 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項系通過銀行轉帳、票據支付還是現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實際交付。 在司法實踐中,出借人對於難以證明實際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張系以現金方式交易從而逃避舉證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對此應當謹慎對待。 對於出借人主張以現金交付的借款,則應當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細節進一步予以審查確認,從而力求查明款項交付的事實。

3、當事人的經濟能力 審查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主要是對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錢款來源進行審查,同時也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予以審查,從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形成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的內心確信。 在當事人對借貸關係是否真實發生存在異議,或者雖然案件當事人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時候,則為了進一步查明借貸關係的真實性,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動情況等予以審查, 從而對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

4、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 之所以在合同解釋上考慮交易習慣,是因為作為交易主體的行為,通常受到習慣的支配,有時當事人之所以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是因為雙方對於也已形成的交易習慣均認為自然屬於合同內容,無須明示。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於自己所主張的交易習慣,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一方面,需要證明確實存在該交易習慣,另一方面該交易習慣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和遵循。 由於交易習慣的多樣性,在認定和適用時,應當特別注意公開性、公認性、合法性原則,除能夠證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特別交易習慣外,對於更大範圍內的交易習慣,應當原則上以一定地域或行業內反復、穩定存在, 具有區域或行業內交易主體共同認知和認可的習慣,方能確認為交易習慣,而且,交易習慣的運用應當以不具備反證為前提。

5、證人證言 需要明確的是,法院在審查證人證言時,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特別是對於客觀證據較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別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合法性。 在認定證人證言的時候,還可以靈活運用對質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